博士学位的基本标准
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坚实宽广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熟悉各学科的学术研究前沿问题;系统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史、系统理论和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学术发展动态。也应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研究能力和知识结构,对交叉学科及边缘学科的知识例如政治学知识、哲学知识、历史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其他人文社会知识有所涉猎。同时能够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性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至少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具体而言,法学博士生应掌握以下核心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学中最基本的一对概念,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范畴。所谓法律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称,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法律责任是因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依法发生的、由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结果,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原因。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或者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人们相互之间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类,由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与义务要素构成。
法律原则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指导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处理(权利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或国家强制措施)三个要素。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其既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也可以在特殊情形下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是法律方法论的核心研究对象。所谓法律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的一般规范用于具体的人或事,调整或保护具体社会关系的活动。狭义上的法律适用特指将待决案件事实(小前提)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大前提)相联系,进行推理并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司法过程。所谓法律解释,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与执法、司法的桥梁,是法律适用中无法绕开的环节。
法律思维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法学教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的分析方法、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公平正义观念以及合法性思维方式等。
法学是一门非常强调研究方法的学科。法律现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目前,法学已经形成了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主要有:(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2)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即参与社会实践、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3)历史研究方法,即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考查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不同国别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研究生应当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严谨的学术态度、高尚的职业操守以及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其应当崇尚科学精神,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不断探索追踪法学热点问题的热情,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善于将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同时本人应当刻苦耐劳、勤奋好学,潜心于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能够对自己的学术成长负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作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研究生应树立法制观念,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具有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更应当恪守学术伦理与规范,讲究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修身正己,忠于真理、探求真知,潜心研究,学风严谨。法学博士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占有他人成果,不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不重复发表成果,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在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和解释,成果公开、审核、评价等过程中,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杜绝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等不正当学术行为。积极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鉴赏力,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研究生应当具备跨学科获取知识的能力,形成开阔的理论视野,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既能够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又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各种研究方法,探究知识的来源,进而推陈出新。
研究生应当具备较强的学术鉴别能力,能够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对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取向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养成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精准地概括要点、分析存在问题的习惯,能够及时、准确地对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价值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研究生应当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培养迅速形成逻辑思路、组织材料、周密、全面地论证某个特定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选择或提出有价值的问题,筛选、梳理相关的中外文研究资料,准确把握基本概念,确定问题分析要点和论证要点,形成合乎逻辑的研究思路,合理使用论证资料和研究方法,尽可能全面地剖析正反两方面的问题,谨慎得出研究结论。既能够自主拟定研究提纲,自主规划研究内容和主要方向,独立开展高水平研究,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团队的生力军。
研究生应当具备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既能进行研究成果的创新,通过法学研究,提出具有原创性的观点、思想,科研成果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与前沿性,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完善和立法、司法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结论,又能进行研究方法的创新,形成创造性的思维方法,积极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
研究生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够与学界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包括流畅地、熟练地表达学术思想,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学术成果,并能够在交流的基础上吸收他人的意见、及时修正、完善自己的学术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广泛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博士生应具备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表达学术成果的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备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具备主持小型国内外学术会议,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等学术研究平台上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表达学术思想和展示学术成果的专业能力。
研究生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进行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具有较强的理解力、记忆力和表达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获悉法律实务中实际问题和困难的能力,等等。
博士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是博士生在导师或导师组集体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出博士生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宽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具备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具体体现在:
(1)开拓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必须是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有待进一步深入的课题;
(2)先进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必须能够作出创造性成果;
(3)成果的必要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当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具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4)成果的可能性,即博士论文选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博士论文的综述应当能较为全面地反映论文选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并需符合以下要求:
(1)博士论文的综述要尽可能地把论文选题相关的所有重要研究成果搜集齐全,并进行认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各种观点应当清楚明晰,不遗漏重要观点;
(2)对各种观点的介绍应客观,论文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
(3)博士论文的综述不能仅局限于介绍相关的研究成果、传递学术信息,还要对各种成果进行恰当而中肯的评价,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基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3-8 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以及《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文科适用)》的规范性要求。
(1)论文的结构合理,应当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
(2)论文的篇幅适中,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长,一般应在15万字以上;
(3)论文的引文合理、注释规范,不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论文的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的表述符合理论界的通常用法,不会产生歧义、产生误解。
博士论文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博士生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具有原创性,能运用新视角或新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手段、信息进行论文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具体表现在:
(1)提出了新的命题或者比较重要的理论观点,开拓了新的研究课题或者新的研究视角;
(3)对法学重要领域或者重要问题作出了新的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4)通过新的系统论证,丰富和发展了重要的理论观点;
(6)对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和方案;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要求攻读博士学位者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郑州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所属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河南省教育厅认定的CSSCI权威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SSCI收录1篇学术论文,或发表2篇CSSCI期刊论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视为1篇CSSCI期刊论文。
郑州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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