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过程中你是否遇到过这些问题?
(一)申请资格的制度性歧视现象较为普遍
制度性歧视主要是指高校在制定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时对考生的学历背景、外语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学业成绩等方面设置了相关的准入条件,存在“唯学历”“唯论文”“唯分数”的不良导向。通过梳理现有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144所高校的相关规定,笔者发现在准入制度方面,高校的做法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无额外资格限制型,只规定了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考生拥有平等报考权。如南开大学等,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身体健康状况、推荐信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
二是唯一资格限制型,主要是对申请者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设置了强制性准入标准。95%以上的高校设置了相关的英语准入门槛,90%以上的高校对同等学力考生提出了科研水平和专业限制,并且要求申请者能够进行脱产学习。其中592份博士生招生简章中仍然对申请者的毕业院校和发表论文的数量提出了强制性准入标准,占比达到44.5%,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192份,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85份,其他高校110份,科研院所5份。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要求硕士应届毕业生必须为世界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围学科)。天津中医药大学在申请条件中要求“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SCI论文至少一篇(需提供DOI号)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文章(要求见刊)。论文时间要求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5月1日,无法按时提交论文者即使达到笔试合格成绩要求也不能进行专家审核材料及面试,无法录取”。
三是资格可替代型,虽然对考生的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但提出了相关的替代性准入标准。仅有49份招生简章中提出了替代性准入标准,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16份,一流学科建设高校32份,其他高校1份。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等明确提出如果能够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有很高的学术潜力的资料,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请人毕业院校和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
2007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首先在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试点,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在有关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的问题的调查中,“有将近32%的导师和超过40%的学生认为‘申请资格要求过高’”,但实证研究表明“博士生的院校出身并不决定博士生的质量”。这些规定和要求的设定缺乏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一般高校毕业的考生通过“申请-考核”制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权利,直接导致其在申请阶段被制度性地排除在外,有悖教育机会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选拔标尺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但评分方式(考核标准)模糊不清
各高校实行“申请-考核”制的首要目标是选拔出有志于且有潜力的科研创新型人才,因此在博士生招生选拔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候选者的能力,淡化应试。创新能力和学术潜力是目前高水平大学选拔博士研究生的主要标准,“申请-考核”制的典型特征是降低了以考核考生基础知识为主的笔试成绩的比重,加强以能力为主的综合面试考察,选拔标尺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更加注重专业能力与学术创新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过去以笔试成绩为核心的筛选标准导致的预测和选择偏差。
通过分析144所高校的相关文本规定,一方面各高校在实行“申请-考核”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个人表现,在考察考生认知变量的基础之上更加注重非认知能力,强调能力立意,加大面试比重。如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2020年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复试考核中,由招生工作小组对进入复试的考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70%,内容主要涉及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科研潜力、外语水平和创新能力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20年“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细则中指出,“考生的总成绩=外语成绩(笔试成绩×60%+听力及口语成绩)×20%+业务课1成绩×15%+业务课2成绩×15%+创新能力考核成绩×50%”。各高校纷纷将面试所占比重逐步提高,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以及学术创新能力,淡化笔试。在“申请-考核”制的综合考核环节,更加注重学生的个性化特征。
另一方面各高校强调用显性、量化的指标衡量考生的学术水平,但学术潜力的考核标准模糊不清。“申请-考核”制主要是通过筛选申请材料以及综合面试来选拔考生,因此选拔标准是否明确清晰对考核的公平性及客观性有很大影响,并最终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但是通过对相关文本分析,在材料审核阶段,大部分高校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方式;在综合面试环节,大部分高校也只是对面试标准简单提及,并没有具体细则的说明。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宇航学院在资格审查阶段的介绍仅为64个字,仅说明学院将组织专家对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择优录取并公示,并没有说明任何资格审查通过标准。而程序公正对于考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希冀通过详实的材料审核标准、评分方式、面试标准以及录取标准等信息对自己进行预判。
(三)导师和招生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导师是选拔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通过分析2020年博士招生简章,将导师招生权力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导师个人拥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包括考生的报考、面试和录取等环节。如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等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必须与拟报考博士生导师联系,征询及确认拟报考导师的招收意向”。上海中医药大学要求报考之前要与导师面谈。二是集体决策,但导师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试行办法(修订)中明确规定“面试主要为科研素质测试,包括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评委独立评分,平均分为最终面试成绩,导师可以参与面试考核,但不参与此项评分。但是导师审核(30%)阶段,导师可以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笔试和面试的情况,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以及是否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等进行审核,报考导师对所报考考生具有一票否决权”。三是集体决策,导师组共同拥有招生决策权。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等在综合考核环节要求招生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进行独立打分,面试得分为每位复试小组成员所评定分数加总后的平均分,按照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四是导师不参与决策。如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等在综合素质考核环节要求专家组由5名以上教授组成,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申请人拟报考导师不进入专家组。
较之传统的普通招生考核办法,“申请-考核”制突出了导师和导师组的主导地位,加强了导师的招生话语权。“导师招生自主权是当前博士生招生选拔方式争论的焦点,也是博士生导师关注的热点,主要包括导师是否拥有招生自主权、在招生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行使招生自主权、如何防范招生自主权的滥用、如何保障招生自主权的落实等问题。”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教育部历来强调,要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完善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在“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随着导师和招生单位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可能带来由于权力滥用而导致的“学术腐败”“金钱交易”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导师和招生单位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破坏招生制度的选拔效果。如何对导师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的招生自主权进行规范和限制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没有对导师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仅有95份招生简章中简单提及责任追踪制度,占总样本的7.1%。将导师考核评价与博士生培养质量挂钩,建立质量倒逼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导师招生权力的功利化、私有化。
(四)信息公开程度低,申诉和复议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申请-考核’制赋予了院校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招生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增加,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而导致的学术腐败现象,因而如何保证博士招生中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成为‘申请-考核’制改革面临的最大的社会质疑和担忧。”本研究将信息公开制度、申诉和复议制度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考察各高校和院系的实行情况。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得到行使,同时可以提高高校透明度,监督高校依法办学,防止出现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博士生招生制度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培养单位及院系在相关网站上及时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拨方案及实施细则;二是在材料审核阶段,应该公开审核材料人员构成、材料审核及通过标准;三是在综合考核环节,公开相关选拨过程及标准;四是录取结果公开透明化。但就目前的文本考察发现,90%以上的培养单位并没有公布关于材料审核、综合面试等环节的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因而导致考生和社会公众对博士生招生考试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不满意的地方,认为并没有对信息公开做到细化。如有的高校虽然比较及时的公开了“申请-考核”制的招生计划、办法,也在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公布了信访举报电话,但在录取阶段,仅仅公布了考生的姓名、性别,这些信息是不能完全满足考生需求的,使考生的知情权受到了挑战,高校可以公开更多不涉及考生隐私的相关信息,如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考生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以及院系面试专家组对考生的综合评价等信息。
申诉和复议制度是指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申请者对学校给与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时,请求申诉受理部门改变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申请者受侵害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高校及院系一方面要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同时也要保证信息咨询和申诉渠道畅通,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相关申诉和举报部门信息、电话或者邮箱等,及时接收相关申诉和举报。申诉和复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但通过调查发现,44.7%的调查样本并没有提及监督、申诉和复议制度,虽然提及申诉和复议制度的样本数量占比高达55.3%,但仅仅是提及并未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无一所高校对申诉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以及人员构成进行解释,37.4%的高校并未公开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并未说明院校在接受考生申诉请求后的处理过程是否应该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监督等。总体而言,各高校“申请-考核”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内部监督、学生申诉、复议制度)是不健全的,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摘自《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12期第82-88页,原文标题为: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现状、主要问题与完善路径——基于144所高校“申请-考核”制政策文本的分析
本文作者:周文辉、付鸿飞、贺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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