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育专业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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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23年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建“资格审核小组”“材料审核小组”“综合考核小组”“思政考核小组”“监督小组”,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3、科研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潜质,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4、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CET-4≥425;
(2)TOEFL≥80分或IELTS≥5.5;
(3)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 5)考试合格;
(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过英文学术论文(期刊定级标准参照我校有关规定);
(5)获得英语国家或地区且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硕士学位;
(6)通过我校统一组织的英语水平资格考试。
5、已获硕士学位。
6、在职报考全日制定向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全脱产学习证明;在职报考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离职的证明。
7、报考各领域考生应分别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暂不招收下述人员范围以外的人员):
(1)学校课程与教学:招收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验、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
(2)教育领导与管理:招收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验、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3)学生发展与教育:招收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验、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
(4)汉语国际教育:招收具有3年及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验(具有海外孔子学院或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者优先)、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8、具有较为突出的,与申请学科紧密相关的科研成果(2018年1月1日-2023年3月10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报考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在线发表,不含录用通知);
(2)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公开(署名前两名);
(3)出版学术专着、教材、译着(署名前两名);
(4)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5)获设区市及以上教坛新秀、省级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报名、缴费
具体详见浙江师范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二)提交材料
(1)《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报名表》;
(2)《专家推荐信》2封;
(3)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英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考生承诺书;
(6)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在校生除外)、《学士学位证书》(无学士学位者除外)复印件各1份;
(7)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毕业证书》(非硕士学历教育者及在校生除外)、《本科毕业证书》(专科读硕除外)、《专科毕业证书》(专科学历者提供)的复印件各1份,以及硕士和本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8)获国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认证报告》;
(9)在职报考全日制定向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全脱产学习证明,报考全日制非定向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离职证明(需人事部门盖章);
(10)在相应教育领域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附件下载)。具体要求如下:
♦ 学校课程与教学方向在相应教育领域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由现工作单位出具,须注明入职年月、职称、任教学科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如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5年,须同时提交前工作单位的证明。
♦ 教育领导与管理方向在相应教育领域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如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5年,须同时提交前工作单位的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 高等学校(含本专科)的中层和高层管理人员,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注明入职年月、职称、职务、行政级别以及是否属于学校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定等内容;负责人签字,盖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公章);
♦ 高中(含中职中专)的中层和高层管理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注明入职年月、职称、职务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高层管理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注明入职年月、职称、职务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 学生发展与教育方向在相应教育领域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如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5年,须同时提交前工作单位的证明。在职证明原件必须注明入职年月、职务(一定要写明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或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或学生事务管理相关的工作内容)、职称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或人事部门公章。
♦ 汉语国际与教育方向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在相应教育领域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作为国家公派教师、汉语教师志愿者赴海外中小学从事汉语教学的经历需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出具证明。
(11)硕士学位论文(尚未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供论文摘要)及硕士学位论文特色自我评述;
(1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书(包括研究问题、文献综述、理论基础、研究思路与框架、研究内容与方法等内容,不少于5000字)。
(13)体现考生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限10项(2018年1月1日-2023年3月10日):其中必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和报考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在线发表,不含录用通知);另外包括其他非代表作期刊论文、着作、教材、课题、获奖成果等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的材料复印件(专着与期刊论文需含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考生所有科研材料需按序整理)。
注:以上报考材料请按序号顺序排列,无需装订成册。报考材料务必在报名结束前(2023年3月10日)交到报考学院,或通过邮政EMS(或顺丰)寄至报考学院。逾期提交(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材料不齐全者,或未按时缴纳报名费者按自动放弃报名资格处理。报考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换、退还。
(三)报考材料寄送地址
1、报考教育专业博士(学校课程与教学、教育领导与管理、学生发展与教育方向)请寄往以下地址:
教育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办公室17幢433室(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79-82283780)。
2、报考教育专业博士(汉语国际教育方向)请寄往以下地址:
国际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研究生办公室24幢216室(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579-82299883)。
四、考核程序
(一)资格审核
学院成立资格审核小组,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拟报考导师书面审核意见、英语水平资格、科研成果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进入下一环节考核。
(二)材料审核
1、学院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材料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绩;从事报考学科领域的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申请材料反映出来的考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材料审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计入总成绩。
2、学院根据材料审核成绩和英语水平考核结果,按1:2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人员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综合考核
1、学院成立由5人及以上本学科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的综合考核小组,负责对考生的综合考核。
2、综合考核包括专业基础考核、专业外语水平考核、综合面试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心理测试等环节,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未达到满分值的60%为不及格)。各环节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 专业基础考核(40%):考核内容为1门专业课。专业基础考核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未达到满分值的60%为不及格)。
♦ 专业外语水平考核(10%):主要考核考生口语能力和专业英文文献阅读能力等。
♦ 综合面试考核(50%):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逻辑思维、科研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等。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及考试诚信等方面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 心理测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线上心理测试,测试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录取公示
(一)学院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考生总成绩等,在招生计划内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二)学院综合招生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材料审核占30%,综合考核占70%),分招生专业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考核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1、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材料审核×30%+(专业基础考核+专业外语水平考核+综合面试考核)×70%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专业基础考核不及格(满分为100分,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
(2)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00分,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4)拟录取为定向类别考生未在规定时间上交定向就业协议书。
(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拟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取。
(四)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为定向培养。
六、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其他事项
(一)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全脱产学习,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报名、复试、录取就读等情形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二)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规定对所有报到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学籍学历和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对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籍,一律通报原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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