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

在职博士报名电话
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说明
在职博士招生简章中心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在职博士专业 > 法学博士 > 正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编辑: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发布时间:2021-02-16

鉴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决定将论文发表与学位授予脱钩,为继续有效督促博士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且更加全面客观地考察博士研究生科研水平,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通过议案,决定改革博士研究生必修论文写作课程《法学专题研究》的学分申请要求,作为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法学专题研究》在每学期开设。博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入学后任意学期申请结课以获取学分。但未能于第八学期(硕博连读生第十学期)开学前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博士生,不符合毕业条件,只能申请延期毕业或肄业。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获得该课程学分,必须于在读期间撰写相应的论文并达到下列要求中的一种:

(1)发表A类期刊论文一篇。在《中国社会科学》、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SSCI收录期刊上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一万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

(2)发表B类期刊论文两篇。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收录集刊、收录期刊及经过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认可的期刊中(具体名单见本细则第四条),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两篇,每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

(3)发表B类期刊论文一篇,另一篇(未发表的或在A类和B类以外其他刊物中发表的)论文经导师组和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质认定达到B类期刊论文水平。在前述第(2)项所列期刊中,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并且有另一篇论文通过了实质性认定。

实质性认定由博士生所在专业博士生导师组负责具体组织(可以利用论文讲评会、学科综合考试、开题会或预答辩等机制同时进行),认定博士生提交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B类期刊论文水平,并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书面报告。对于通过导师组认定的科研成果,博士生导师组将该科研成果及相应通过认定的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由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议决。

三、结课程序

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申请结课的博士研究生,应当根据教务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在学期期末提交正式发表的论文和通过实质性认定的书面报告等文件,以获取学分。用稿通知和论文清样不予认可。

四、刊物来源更新和目录

CSSCI来源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收录集刊和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定期更新,论文发表的刊物应列入发表当年的目录,具体以相关索引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每次更新中落选的刊物,在落选当年,仍然予以认定。

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认可的学术期刊包括:《北大法律评论》、《北大法律和金融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北大知识产权评论》、《财税法论丛》、《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书评》、《房地产法前沿》、《金融法苑》、《经济法研究》、《私法》、《网络法律评论》、《行政法论丛》、《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月旦财经法杂志》、《政治与法律评论》、《中国国际法年刊》、China Legal 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转入学生)。

声明:本站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会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高校更多高校
浏览次数:10300次
中国社会科学院

浏览:7367次

中国科学院

浏览:6902次

北京师范大学

浏览:2191次

上海大学

浏览:1543次

中国政法大学

浏览:1431次

北京大学

浏览:1343次

上海交通大学

浏览:1236次

武汉大学

浏览:1168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浏览:1165次

ÔÏ¿ͷþϵ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