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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所高校入围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现在怎么样了?

编辑: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发布时间:2021-07-15

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11批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截至2017年,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774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12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启动新疆高校“增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直对新疆自治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予以积极支持。“十二五”时期,新疆区属高校博士生招生计划年均增幅远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此外,还通过“对口支援”“援疆师资”等专项计划为新疆培养高水平师资队伍。在2008-2015年新增单位学位授权审核中,批准新疆师范大学及其三个一级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新疆艺术学院及其两个一级学科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审核中,批准昌吉学院的两个工程硕士项目和新疆财经大学的“中国(新疆)-中亚经济与贸易合作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在2014年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中,批准新疆大学等10所高校增列23个专业学位授权点。

今年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今后的学位授权审核要进一步确立质量导向,加强学位授权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目前,正在根据《意见》精神,研究制订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实施方案,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适时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于包括新疆自治区在内的西部地区,我们将在制订审核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积极支持。建议新疆自治区有关高校继续做好学科建设,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时积极申报。关于联合建设博士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权的管理规定,目前没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建设的学位授权点这种授权形式,所有学位授权点均隶属于某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我们支持新疆自治区的高等院校,与其他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在相关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

“十三五”期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继续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合理确定区域协调等因素权重,积极支持包括新疆在内的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立足本地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人才。

感谢你们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9303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38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贵州民族大学‘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转批博士授权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1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开展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工作。该试点工作以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为目标,批准一些高校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人才培养项目,项目以5年为期限,期满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7年和2018年对特需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评估的特需项目,可按照《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继续实施。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学位授权审核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省级统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可按程序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贵州民族大学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我部将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心! 

教 育 部

2017年9月27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95号建议的答复

教高建议〔2020〕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北医药学院建设鄂豫陕渝区域‘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议”收悉,经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支持试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博士学位点建设的建议。根据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1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开展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以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为目标,批准一些高校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人才培养项目,项目以5年为期限,期满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17年和2018年对特需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评估的特需项目,可按照《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继续实施一期(五年)。目前“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已不再新增项目,有关高校可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按程序和条件申请新增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或在相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公共卫生博士硕士人才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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