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如下。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学位获得者应达到下列素质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坚守学术诚信,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创新精神;坚持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
(二)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掌握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较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具有在相关的研究领域中做出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创新性研究成果的能力。
(三)积极锻炼身体,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三条 博士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四条 博士生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博士生除了研习必修的学位课程外,还应结合个人特点,选修相关课程。课程的确定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并征得导师同意。
第五条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制。指导方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小组以导师为主,由学术团队或课题小组成员组成,成员可跨学科跨学院或从校外聘请。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和学分安排、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学位课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培养方案由导师小组提出,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七条 学校对博士生的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培养管理的相关制度;检查和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协调跨学科培养;组织研究生教改课题、创新创业课题、教学成果奖等的申报;组织博士生参加跨校学术及校园文化活动。各培养单位负责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日常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奖学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限一般为1.5年,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学位课75分及以上,其他课程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取得课程的相关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应遵守课程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未完成的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任课教师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参加课程考核要求的。
博士生课程考核的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督导组有权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监督。督导组成员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和听课时间,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或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等方式进行,并对课程课堂基本情况、研究生到课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和相关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考勤与请假、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和退学等事项按照《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江财研教字〔2018〕11号)执行。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人施教的原则。要对该博士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与考试方式、学位论文方向与具体安排等做出规定或说明。个人培养计划按每位博士生制定,一般应在博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完成,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和博士生本人各执一份。各培养单位将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统计表交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第四章 学术研究
第十四条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应完成一定的学术科研任务。博士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以下学术研究任务,方可申请毕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课题要求
1.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 1 项校级(含)及以上研究课题;或参与 1 项由导师主持完成的省部级(含)及以上研究课题,省部级课题要求排名前三位,国家级课题排名前五位;
2.博士研究生如在国内或国际一般权威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 1 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可以是本人导师也可以是校内其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署名为江西财经大学(下同),可免课题要求。
(二)学术论文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或国际一般权威刊物(含)以上发表 1 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国际正式学术期刊或 CSSCI 或 CSCD 来源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国际正式学术期刊或 CSSCI 或 CSCD 来源核心期刊发表 1 篇并在国内一般核心刊物(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2 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未被 SCI、SSCI 分区、A&HCI 或 EI 收录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出版的正式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最新版的《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国际正式期刊和论文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发表在《江财智库专报》、《现代产业发展参考》(刊发后须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经科研处认定可视同 CSSCI 来源核心期刊的论文,在毕业资格审核中只认 1 篇。
(三)学术报告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至少在校内开展一次公开学术报告活动,或在本学科学术研讨会上开展一次论文报告活动。博士生需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见附件),经导师签字后由培养单位汇总报研究生院学位科作为毕业资格审核条件之一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学习。对考核不合格,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进行分流。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
(二)个人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应修课程及学分、其他必修环节及学分的完成情况;
(四)综合能力测评情况;
(五)科研发表和开题报告撰写的进展情况。
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最新版《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选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预期成果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确定选题。
第十八条 博士生在选题、 查阅文献资料和调研基础上可向所在学科点导师组申请开题,开题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少于 2 万字的文献综述;
(二)2 篇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论文,可以是已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是工作论文;
(三)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的分析;
2.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论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
4.论文的创新之处;
5.论文的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预期成果;
6.与论文有关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和已具备的条件等;
7.论文工作量估算与研究经费的预算和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在同意进入开题程序后,由导师组确定开题专家小组,召开开题报告会审议其开题报告。开题专家小组须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 3 位具有教授职称的成员组成。开题报告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决定开题合格或不合格。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合格。开题不合格的博士生,至少应在一个月后方可重新开题,直至通过为止。重新开题的费用由博士生自理。
第二十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博士生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导师组组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按开题程序重新开题。
第二十一条 在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博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自开题报告之日起,博士生从事学位论文写作时间应不少于 1 年。
第二十二条 创新性是衡量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最基本的标准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为论文具有创新性:
(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或对重要理论有新的发展;
(二)在科学方法和技术上有重大创造,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技关键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博士生可向所在学科点导师组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导师组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专家 3-5 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开展预答辩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必须在初步确定的正式答辩前三个月进行。博士生在预答辩前,必须至少提前 1 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预答辩采用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指导教师须到预答辩现场详细介绍作者的研究情况,可列席预答辩现场,但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预答辩合格者,论文经完善、定稿并由导师审阅后可进入下一程序;
(二)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对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进入下一程序(须同时提交修改报告);
(三)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至少 3 个月后重新进行预答辩。重新预答辩费用由博士生自理。
第二十七条 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必须及时提交包括预答辩决议在内的相关材料, 办理论文送外审评阅与答辩的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论文送毕业外审评阅前,博士生应完成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导师应审核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研究生院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科研学分后,方予受理论文送毕业外审评阅申请。《论文用稿通知》等非正式依据可暂时用于本阶段的科研成果登记,但提交给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成果,必须是正式发表、出版或结项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论文评阅实行“双盲”制,由研究生院负责送至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第三十条 每篇论文的答辩前外审评阅人不少于 5 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设“同意答辩”、“部分修改后答辩”、“整体修改后答辩(研究方法、数据论证、理论深度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和“不同意答辩”四个等级。在五份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
(一)五份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者“部分修改后答辩”,且分数均在70分以上,视为通过外审。若其中有一份及以上专家评审成绩为60-69分之间,且无一份专家评审成绩在80分以上的,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认是否通过外审。
(二)一份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而其余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部分修改后答辩”,且其余每份评阅成绩均为 80 分以上(含),视为送审通过。否则,视为外审不通过。
(三)两份评审结果为“整体修改后答辩”,而其余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部分修改后答辩”,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认是否通过外审。
(四)两份及以上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或三份及以上为“整体修改后答辩”,学位论文外审视为不通过。
如申请人论文外审未通过,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外审。
第三十一条 外审通过的学位论文,满足以下情况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外审通过的申请人评审意见不存在“不同意答辩”或“整体修改后答辩”的,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外审通过的申请人评审意见凡存在一份“不同意答辩”或“整体修改后答辩”后,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复审,若2/3专家同意答辩,申请人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 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 2-3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可以是答辩委员,但不得超过 2 人。论文答辩采取导师回避制。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可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在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的决议情况下,任何个人无权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秘书负责的具体事项有:
(一)在答辩前领取有关答辩材料并检查填写情况是否正确完整;
(二)综合论文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三)学位论文答辩时,对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答辩人的回答情况和表决结果进行准确、简明的记录;
(四)会后将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决议书、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整理后交所在培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应汇总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撰写论文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论文和论文修改说明进行审核,并签署“本论文已按专家意见修改与完善”字样。研究生院对经导师确认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归档并安排后续学位审核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博士生应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任务,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毕业及学位授予,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已完成规定的各项课程学分;
(三)中期考核合格;
(四)完成规定的学术研究任务(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课题必须已结项);
(五)学位论文已通过预答辩、毕业外审、答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
第三十九条 在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评审成绩突出的优秀研究生,在标准学制到期前一年或半年内申请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申请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博士研究生,除满足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成绩合格,无重修记录;
(二)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者“部分修改后答辩”,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否则本次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申请终止。已经办理提前毕业手续而未能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须按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重新提交毕业申请,学位论文应重新送审和答辩。
第四十条 在规定年限期满时,未满足第三十八条前四款任一条件的,作肄业处理;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前四款条件,但毕业论文未通过预答辩,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前四款条件,且学位论文已通过预答辩,但学位论文其他环节未通过者,可申请毕业资格,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不颁发学位证。
第四十二条 只取得毕业证但未取得博士学位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可重新申请一次学位授予。重新申请学位者,应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重新经过学位论文外审、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等相关程序(“万分之五差错率”检测未通过者,在六个月后可申请重新检测,检查通过者可申请学位授予),满足三十八条第(五)款要求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逾期未申请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四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后,应当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该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申诉渠道。
第四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别在 6 月和 12 月举行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项。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备齐学位申请的所有相关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如未能及时提供必备材料,相关学位申请工作自动延期至下一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博士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 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交清应缴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等),否则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学后 1 个月内未能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对博士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活动进行检查。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由各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如博士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博士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时,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博士生的复学审批程序与休学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必须建立博士生的学习档案。博士生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培养单位管理。
第五十条 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文件处理,计入相关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以往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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